2011年,33岁的于钢峰被河南省项城市警方带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室。警方称其突发急病“吐逆死”。2013年12月,3名民警被河南项城市法院断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情节细微被免予刑事处分。后因于钢峰家族及其署理律师向多部分提出申述,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昨日,此案在河南省西华县法院开庭审理,于钢峰的爸爸妈妈参加庭审。其时看到于钢峰被殴伤的目睹者出庭作证。
于钢峰出生于1978年,是河南省郸城县人,在郑州做生果生意。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偷盗一辆面包车。3天后,于钢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室内。警方向于钢峰的家族通报死因称,“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清晨突发急病、口吐白沫吐逆而死。”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向华、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办员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项城市法院作出断定。
项城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在侦办于钢峰涉嫌偷盗违法时,关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履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清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逝世。后经司法部司法辨别断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判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用衰竭逝世。
法院以为,三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三人具有自首情节,违法情节较轻,决议免予刑事处分。
据署理此案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介绍,最高法于2013年将此案交办给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尔后将该案转交给检察院。项城市检察院于2013年10月立案,随后3名嫌疑人投案自首。项城市法院定于201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刘文元称,他此前接到项城法院的电线日有其他组织,终究法官赞同仍于20日开庭审理。
刘文元和记者说,2013年12月16日于钢峰的父亲到项城法院送资料,但却被奉告该案现已开过庭了,相关资料无法选用。第二天于钢峰的父亲被奉告去法院拿断定书。“因为咱们没参加,申述书上也没有咱们的姓名。”
刘文元标明,依规则,假如宣告开庭时刻,应该提早3天进行告知,因而项城法院12日告知律师更改开庭时刻最早也要16日开庭才契合法令规则,所以他以为这是严峻违法的审判。一同,项城市法院未告知他们开庭就审结此案,也归于严峻违法,刘文元和于钢峰的家族向检察院请求提起抗诉,并向多部分指控项城市法院阻止律师参加诉讼,一同提出申述。
检察院未做回复,项城市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再审的决议。在再审决议书中,项城法院称,“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违背了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经提交项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以为,该案未能严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确认庭审时刻,程序违背法令,契合法令规则的再审条件”。
决议再审之后,项城市法院经与被害人于钢峰的署理律师交流,请求由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再审法院。终究,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
昨日上午9点,庭审开端。高高胖胖的张向华、身段瘦弱的马良冀以及身段高大的刘威力先后走进法庭,间隔被断定免予刑事处分1年多后,他们3人再次站到法庭上承受审理。庭审过程中,他们和辩护人都很少提出贰言。其间,张向华和马良冀对被害人于钢峰署理律师张雨的问询,根本给予正面回复,很少处以“时刻太久记不清楚”来答复,而刘威力简直都以“记不清楚了、想不起来了”来答复张雨律师的问题。
和他们相反,张雨和另一名署理律师刘文元一向在提出贰言。开庭不久,他们便请求“检察员逃避”,并对西华检察院仍然运用项城检察院的“旧版”申述书提出贰言。
“周口中级法院指定函指定西华法院审理此案,这种统辖产生改变的状况下,标明西华检察院有彻底的申述权,他们应该提出自己的申述书,而不是运用本来项城检察院的申述书。”张雨说。
律师提出的贰言,终究被法官当庭驳回。法官标明,依规则,再审案子检方可以不改变申述书。一同,检方逃避的请求也未得到法庭的支撑。
“是周局长给处理的监视居住。”庭审查询过程中,张向华供认自己存在“超时”的问题,也未按规则履行监视居住,他称这是为便利让于钢峰在刑警队里“监视居住”。他还标明,“监视居住”期间于钢峰一向戴着手铐,也有脚镣。但他着重称,这些他都是受周局长指示而履行的。此外,张雨还问询张向华“周局长是否曾派来巡防队员,关于钢峰进行监视居住?”张向华供认确有其事。
马良冀则标明,觉得本身不是主办民警,仅参加过两次看守于钢峰,因为是张向华和刘威力两人去向周局长报告的案子状况,所以他并不了解周局长的指示内容。出生于1983年的刘威力说,他记住是和张向华一同向局长报告案情,不过半途他就离开了,关于报告内容以及周局长的指示“想不起来了”。
周局长即时任项城市公安局局长周运杰,案发后调任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局长。“正因为周运杰作出关于钢峰监视居住的决议,并调来10名巡防队员对其进行监视居住,才有后来于钢峰的逝世,所以咱们要追加周运杰为被告人。”刘文元说。
于钢峰的署理律师刘文元和张雨以为于钢峰曾遭刑讯逼供,并请求证人王永出庭作证。王永和于钢峰一同参加偷盗面包车,被判刑并于上一年10月服完刑。
“是我带着张向华他们总共4个人抓的于钢峰。”王永回忆说,2011年10月22日他被抓后,于23日带着民警抓到了于钢峰。“咱们俩曾经不熟悉,就见过两次面,就为了这车的事咱们才知道的。”王永说,他也遭到了刑讯逼供,“看我的牙,被打掉了两颗,还有一颗门牙松动了,我身上有许多电击留下的痕迹。”王永先是指着自己的门牙,然后又撩开衣袖展现他的伤情。
王永说,自己两次目睹于钢峰被打。第一次是他录完口供后,去于钢峰地点的审问室签字。他看到于钢峰身上满是足迹,还有人正往于钢峰身上踢。王永说,他是在另一间审问室做的笔录,其时担任看守他的民警还指着被打的于钢峰对他说:“看见没有,要是不告知,你也是这个下场。”王永说,第2次见到于钢峰,是在一家宾馆,“其时他们带我往外走,要去看守所,我经过一间屋子时,看到于钢峰一动不动。”王永说,于钢峰其时的姿态是正常人“没办法做出来的姿态”,他以为于钢峰其时应该是现已昏迷了。
“你还记住关于钢峰刑讯逼供的人是谁吗?”张雨律师问。王永说“记住”,然后指向在被告人座位坐着的张向华、马良冀和刘威力3名被告人。
为了证明于钢峰曾遭受“刑讯逼供”,张雨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于钢峰的伤情相片。“这些伤情是怎样形成的?”张雨说,经过相片可以正常的看到死者全身上下伤痕累累,四根肋骨齐刷刷骨折;双小腿有鳞次栉比的小创伤,从形状来看如锥刺,置疑遭到电击导致;右脚有创伤一处,疑似电流斑;腹部洼陷,置疑多时未进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