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防办主任解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来源:城市文旅    发布时间:2024-05-30 05:05:22

  2012年12月27日,自治区主席巴特尔签署了第190号政府令,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第一部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政府规章,填补了我区人防工程建设立法的空白,加强完善了我区人防法规政策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个规定,日前,自治区人防办主任高晓峰接受了采访,并就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答:人防工程是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国防工程和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好、管理好人防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十分重大。长期以来,全区各级在深入实施城镇化战略、加快城镇建设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人防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地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但是,在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面,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等问题,对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一定危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护城市脆弱的生态环境,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增强城市战时防空抗毁能力,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答:《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共37条,主要是对适合使用的范围、建设原则、有关部门职责、计划要求、建设范围和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维护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覆盖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

  答:《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设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二是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三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做监督检查。

  问:《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范围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件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是一致的,我们采用了修建比例的上限。这样规定能够有效增加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准确掌握标准,便于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统一监管,减少随意性。

  本条在概念上需明确3点:一是新建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二是“配套设施”是指与工业生产厂房有关的设施,如工业生产原料和产品的仓库、水、电、暧房等;三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分别是指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旗县中心城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苏木乡镇。

  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都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列举了4种情形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列举了4种情形:一是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学校的安全工程免收;二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免收;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房项目,予以免收;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破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答:早在1999年颁布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就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审核程序作了硬性规定,《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又重申并且完善了这些规定。如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这样做,能够充分的发挥报建联审作用,从源头上把好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关、质量关,切实解决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设的难题。

  答:在《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第二十四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当与地面建筑验收同期进行。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加并出具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报告”。这些规定改变了以往监督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

  答: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是各级人防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不一样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所说的不一样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是指: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答: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平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依据《人民防空法》和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责任,除对人防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加以重申、强调外,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处罚的内容、情形和承担的具体责任。

  答:《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是指导、规范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贯彻好、落实好《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是当前乃至今后我区人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人防部门要广泛宣传施行《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学习《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文本,逐条研究所含内容,吃透立法本意。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解决制约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治区人防办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制定出台与《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防工程管理规定》要求,逐渐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防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依法履行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职责,支持人防部门解决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滞后、把关不严、有法不依等明显问题,推动城镇建设与人防工程建设协调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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