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
来源:城市夜游    发布时间:2024-07-18 16:55:22

   2008年9月4日15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网友在线;

  武司长,您好!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的落实,请问在《条例》中针对该问题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条例》中的第30条是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渠道以及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规定。我国既有建筑量大面广,普遍存在能耗高、能效低、污染重的现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成为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节能改造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由于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数量多,因此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尤其是居住建筑,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可以很好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一)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改造费用,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可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因此应承担其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

  (二)第二款是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属于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因此该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建筑物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出资,实施节能改造工作;对于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从全社会节能和环保的角度出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也应由政府承担较大比例。

  但通过节能改造,可以给使用者带来改善居住环境、节约使用能耗支持等多种收益,因此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但分担的比例应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根据调研和问卷调查的结论,建议居民个人负担改造费用的15%-20%左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第三款是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因此可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吸收社会资金的渠道是多样的,例如在符合城市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在建筑物顶部加层,加层的租售收入可作为该建筑物节能改造的资金来源;还可以鼓励有资金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出资改造既有建筑,国家可以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在税收政策或金融政策上的优惠。只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才可以保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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