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请开展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规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
修订单位:局部修订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相关的单位共同完成;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修订主要内容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方面的要求,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注意:修订后的名称上,老年人建筑全部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
注: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分为一类高层。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注:以往老幼建筑的平面布置要求是放在一起的,现在独立出来,5.4.4仅针对儿童活动场所。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第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09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有 效 期: 2017年11月15日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公安局、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2017]21号)要求,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相关的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GB50867-2013)和《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修订。现将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下载网址:)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对重新修订完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相关的单位对《养老设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进行了修订,旨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于宽泛。“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提出,不仅明确了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此次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增加了“健康”和“节能”基础要求,增加了“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和“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
原规范一般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度的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
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一般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相应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在别的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比如“调整日照标准”、“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有关要求,三部门在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对《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也作出了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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