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广州市住建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
2024年2月1日起,所有建设工程均按本办事指南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理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及有关要求办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发布实施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通知前,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仍按原《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执行)。
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不包含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变电站和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等纳入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办理范畴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联合验收的有关政策制度办理,不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
注:上述工程已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消防业务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2.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此类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1.申请技术审查:对房建类项目实施消防设计与施工图同步审查,对非房建类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前置。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登录网址)”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登录网址:,)同步办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而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在消防业务平台办理消防技术审查。
2.申请行政审批:消防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若有)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提交除设计文件外的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
4.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结合该项目规划许可及申报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5.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1.申请联合验收的项目:按房屋建筑工程或水务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的现行办法申报,消防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申报系统上传电子材料(申报系统网址:)。
办理:申报案件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审批部门依据建筑设计企业上传的资料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等开展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审批,出具专项意见。
办结: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使用《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企业可通过扫描《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二维码查询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详情,也可在联合验收系统中直接下载。
2.非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系统网址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登录网址)。
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由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根据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联合验收项目将获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1.申请联合验收的项目:按房屋建筑工程或水务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的现行办法申报,消防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申报系统上传电子材料(申报系统网址:)。
非联合验收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和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凭证,对联合验收项目按消防专项不通过处理;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通知申报单位做备案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对于联合验收项目,备案凭证作为联合验收消防专项意见)。
3.检查: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出具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不再使用,整改后申请复查。
4.办结:非联合验收的项目,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联合验收项目将获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单独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单独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和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自受理复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通知解析暨新政下企业资质升级、延续、分立、合并、改制申报实务及核心问题解决路径培训班
企业研学—走进德州亚太集团、德州天元集团寻企业经营之道,探成本控制秘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