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文字解读】《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第四次修订内容解读
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4-07-03 15:21:59

  2021年5月28日第6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的《江西省公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正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议》(江西省公民政府令第250号),对《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作了部分修正 ,现就修正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修正前《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与《江西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办法》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模规则不一致,为使法制一致,将《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正为:“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备以外的一切非生产经营性建筑。”“文明构思、软件开发、物流等设备”不再列为不该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模。

  修正前《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规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只能专项用于新建、改建、修理人防共用工程。因为人防建造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人防工程外,还包含人防指挥场所建造、信息系统建造、分散基地(区域)建造、设备设备保护处理、宣传教育、练习演练、战备值班执勤等等,修正后《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使用约束规模调整为人防建造,有利于人防系统化建造和进步城市归纳防护才能。

  为简化人防部分参加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联审流程,方便群众就事和进步就事效率,修正后《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不再要求未经人防部分报建联审,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不得颁布施工许可证,将其修正为“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颁布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奉告公民防空主管部分”。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推送项目有关批阅信息,人防部分及时监管人防工程建造状况。

  为习惯事业单位行政权力收归行政主任部分的变革要求和市县人防质监开放设置不完善这一现状,修正后《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对人防主管部分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处理责任办法途径作了更切实有效的规则,清晰人防部分能托付具有公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处理才能的相关开放承当详细技能保证作业。承受托付的相关开放依法依规出具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书面报告,人防部分依据此书面报告对质量合格的人防工程向住建部分出具竣工检验认可文件。

  之前我省规则人防工程平常开发使用实施批阅处理,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一致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撤销、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告诉》(赣府发〔2020〕20号)清晰人防工程平常开发使用行政处理方式为挂号存案,为习惯人防工程平常开发使用处理方式的变革需求,将《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正为:“单位和个人平常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存案。公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产生改变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处理改变存案手续。”

  依据国家相关行政处罚设定规则,删去《江西省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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