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规划房产局)、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17年8月下旬起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核查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为施工劳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此次暂不核查)。
2、各县(管理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零陵区住建局负责核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零陵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局负责核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冷水滩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建筑业企业(不含市政企业)由局建筑业管理科牵头组织核查,市政企业由局城市建设科牵头组织核查,并对各县(区、管理区)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做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冷水滩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采取分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核查企业名单,每批确定的名单另行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布。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通过相关网站核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实地核查企业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不是满足资质规定要求,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查阅企业近2年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及2016年度财务报表,核查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不是满足资质标准。
2、企业注册的人员和非注册的人员是不是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最低配备要求及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通过相关注册系统网站、养老保险网站查询其是否有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以及了解其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3、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4、近3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情况和2017年企业在建项目情况,由公司可以提供近3年完成工程业绩汇总表和2017年在建工程汇总表;我局根据公司提供的汇总表与湖南省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做对比,了解其项目是否全部录入监管平台。
5、近一年是不是真的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有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一)市住建局核查冷水滩区建筑业企业的时间为2017年9月-10月,对各县(管理区)、零陵区建筑业企业的抽查时间为2017年10月-11月,各县(管理区)、零陵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可依据情况自行安排核查工作并填写《2017年度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附件1),于10月30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2017年度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附件2),11月30日前报送《2017年度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附件3)。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冷水滩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分自查与集中核查两个阶段开展核查。
1、自查阶段:在9月10日前,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核查内容做好自查,并提交以下资料上报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局64号行政审批服务受理窗口,由市住建局组织集中核查。
⑵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注册的人员的注册证书,非注册的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企业社保缴费清单;
⑶企业验资报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企业近2年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
⑷近3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汇总表,汇总表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建设价格、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中标方式(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比选、直接发包与委托、分包)、是否录入监管平台等情况;
⑸2017年企业在建项目汇总表,汇总表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工程进度、中标方式(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比选、直接发包与委托、分包)、人员配备、是否录入监管平台等情况;
⑺2016年企业所获荣誉证书、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⑻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集中核查阶段:9月11日-10月30日,市住建局组织核查组对各建筑业公司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分批核查名单届时将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请各建筑业企业做好待查准备。
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基本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较好。
不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存在严重市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
2、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后,我局将对核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⑴对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⑵对不依法办理地址变更的。发现企业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地址不一致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以罚款。
⑶对注册的人员和非注册的人员不达标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整改期间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权限依法依规按程序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能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⑷对已完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存在有关问题的。对企业上报的已完工项目和在建项目汇总数量少于监管平台的,督促企业如实上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并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永住建函[2017]269号)做好业绩补录工作。对企业在建项目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等不齐备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
⑸由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我局按资质管理权限上报。
各建筑业企业要格外的重视本次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结合本企业资质实际,依据相关资质标准做好自查工作。被核查的企业应当积极努力配合相关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资料。受核查企业一定提供真实资料,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提交资料地址: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局64号行政审批服务受理窗口刘晓青852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