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最新通知!事关电动车→
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4-11-11 17:41:28

  为加强和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的要求和《湖北省电瓶车停放充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和荆州高新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各县、市可结合自己实际,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应按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对其中电瓶车的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适用本办法。

  (一)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根据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按照方便使用、规范充电、便于维护的原则,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位置。

  (二)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外,集中停放充电,并建设必要的停车和充电配套设施。新建公共建筑不得在建筑内部(包括地下室)设置;其他建筑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层、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并满足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等规范要求。

  (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区域和人员密集处设置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

  (四)单独建设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和文物建筑等贴邻建设。

  (五)工业项目宜将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办公区或生活区,不应设置在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高危区域;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设。不应设置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六)单独新建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民用建筑物、厂房、仓库、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和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湖北省电瓶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一)新建项目电瓶车配建数量占非机动车配建数量最低比例为50%,并100%建设充电配套设施。

  (二)每个电瓶车车位外轮廓尺寸宜按长2.0米,宽0.8米控制。电瓶车棚最小净高不宜小于2.0米,应采用敞开式设计,不得封闭。

  (一)采用独立柱、单排柱,有顶盖、无完全围护设施或围护结构的电瓶车停车棚,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并可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满足防火、消防救援、日照、视觉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可贴邻用地边界布置。

  (三)既有建设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完整社区建设等情形)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按照《民法典》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政策要求,以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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