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党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文广旅局(宣传文化中心、旅游发展中心)、财政局:
为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根据《四川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0〕10号)、《绵阳市市本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财教〔202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并且开展2023年度市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扶持类)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对象为经营管理规范、业绩良好、带动力强的文旅企业(绩效奖励类申报主体不受此限制)并满足下列要求:
(二)2022年1月1日前在绵阳市境内完成公司制法人注册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最近3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记录或不良征信记录。
(一)鼓励文旅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促进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层次地融合,支持A级旅游景区、民宿聚集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文旅项目。
(四)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五)支持以李白、“两弹一星”等绵阳特色文化为主题开展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和相关的影视、动漫、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开发。
(1)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产金额来源有保障,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土地租赁、承包或项目建设用地、环保手续合法合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必须在补助资金批复后12个月内实施完成。
(2)截至申报日,已承担原市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不得申报。
(3)企业不可以就往年已获原市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1)项目补助。对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50%的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对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2022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1.经营管理绩效奖励。对于2022年度经审计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类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经营上台阶奖励奖。
2.品牌创建绩效奖励。对2022年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原省级文旅特色小镇)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成功创建4A级景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2022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天府旅游名村、名宿,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带二维码)复印件、上一年度基本账户三个月银行流水(限项目补助申报主体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等申报材料,并同时提供下列项目针对性材料:
1.产业发展项目补助。(1)项目补助。需提供项目立项、可研、用地、环评等项目过程审批材料;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以及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或预期项目营收、获得荣誉、新闻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1)。
(2)贷款贴息。利息发生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需提供《申报单位财务信息表》,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清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利用贷款实施文旅项目的情况报告,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
2.经营管理绩效奖励。首次营收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统计相关证明和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3)。
3.品牌创建绩效奖励。县(市、区)、园区文广旅主管部门申报品牌创建绩效奖励。
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按照清单顺序装订,在封面、复印件和骑缝处加盖申报单位鲜章并同时报送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必须完全一致。申报单位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虚假信息,本次申请自动作废。如因虚假填报或不完整填报产生纠纷或导致损失,相应责任由申报单位依法承担。
申报单位向注册或登记所在地文广旅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当地文广旅、宣传、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文广旅局。市级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直接报送市文广旅局。
各地文广旅、宣传、财政部门应格外的重视2023年度市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资料严格把关,组织好联合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23年9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文广旅局,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