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习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求,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批阅手续,逐渐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协作事务开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对外劳务协作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答应并持有对外经济协作运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运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组织、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定的劳务协作、承包工程、规划咨询等合同规则而派出的人员,运营公司的运营办理人员在外。
第四条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二)请求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好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请求批阅表》;
第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请求,并首要检查以下内容:
第七条运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方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劳务人员办好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运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挂号存案。
关于外方要求时刻急迫的对外劳务协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劳务人员的签证由运营公司一致经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当地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分)或自办单位处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分)对运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协作项目的检查定见。
第十三条外事部分应发布经当地物价部分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规范和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外事部分受理运营公司签证请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别状况,应向运营公司阐明原因。
第十五条处理船员、渔工等特别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运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 运营公司违背本方法的,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分给予正告处分,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招摇撞骗,骗得出入境证件供自己运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令法规处分。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协作运营活动中,为别人骗得出入境证件假造状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来得到的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来得到的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在对外劳务协作工作中不尽职、不尽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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