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专班下发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指令》要求,进一步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如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疏散楼梯。
应分散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设为1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多层公共建筑。
(一)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位置、形式和宽度等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章标准要求。
(三)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理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不再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对于上述场所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手续的立即前往同心县政务服务中心75号消防窗口进行办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