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理 禁止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4-05-13 07:55:47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焕明 实习生 梁珏)新建建筑高度不能超过多少?既有高层建筑如何加强维护管理?记者22日从湖南省住建厅获悉,该厅日前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明确禁止,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和县城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建设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既抬高了建设成本,加剧了能源消耗,同时也增大了消防救援、应急疏散、安全管理的难度。

  2021年10月,住建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建筑高度。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推动新型城镇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湖南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切实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控。

  《通知》明确禁止,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通知》严格限制,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非流动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建设的,应报省住建厅论证或审查,并报住建部复核或备案;同时,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通知》规定,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县城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18层、54米。城市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县城新建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要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并应书面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通知》要求,建立新建建筑高度联合管控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出具等规划许可环节,住建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审核;消防救援机构应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筑高度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是不是匹配的问题,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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