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厦府规〔2020〕3号政策: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己实际加以执行。
1.根据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后,直接予以减免。
2.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由各级国企按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予以“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
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公司,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用气优惠:由华润公司抄表,确定用户在规定时间段内的用气量,按政策予以优惠。
2.用电优惠:已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注册的工业公司,由用户在平台上和发电厂之间直接交易,企业无需另外提交材料。
减免相关税费。严格落实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保供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我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减免期限由各地根据疫情真实的情况确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纳税人于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或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市级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别的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申报流程如下:
1.申请报告(原件),需包含申请扶持事项、租金减免期间、减免对象及减免租金总额情况,以及接收扶持资金的账户信息。
2.申请企业扶持期间对应的完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从租计征)及纳税证明材料。
3.申请企业减免租金的证明材料,应能够佐证公司申请报告所陈述的减免租金情况,具体材料形式可包括减免租金的合同、协议、租金发票、银行回单等。
4.为便于企业申报,受理部门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采用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收取申请材料。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经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1.企业申报。企业通过厦门市产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做网上申报(需待省里明确有关标准和口径)。
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1.稳岗补贴:合乎条件申领的企业,点击这里可以进入厦门人社局官网()-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无误后,由所属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2.稳岗返还:合乎条件申领的企业,点击这里可以进入厦门人社局官网()-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无误后,由市保险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持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1.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社局网站()→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做申报,系统受理审核后打印申请表和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携带申请材料至市、区人社部门(按税收缴交关系)。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2.贷款发放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市人社局。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申请,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时,优先支持。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公司可以提供信贷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千方百计帮扶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外贸等行业的企业渡过难关。
1.对企业已有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在无其他负面信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担保条件不弱化的情况下,经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给予展期一定期限,并简化贷款展期手续。
2.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适合使用的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提高审批效率。
3.简化贷款手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落实放款操作条件,实行“马上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
1.各银行机构制订细则,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向企业公布。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业有关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采取下列措施:
1.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有条件的给予适当减免。
2.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1.各银行机构于2月12日前制订细则,明确适用主体、延后期限、减免政策、证明材料等,报厦门银保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运用政府性担保、应急还贷资金为公司可以提供支持。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取消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并以原正常收取的担保费为基准,减半收取新增及延保、续保业务的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增加担保额度、延保、续保等方式做好配套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延长时间不低于90天;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加快续贷操作,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扩大应急还贷的合作机构和适合使用的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作机构拓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的前提下,业务品种拓展至合作机构的所有信贷产品。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同时提高审批效率。
3.应急还贷资金管理机构内部审批(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应急还贷资金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合同。金融机构与申请人办理相关续费手续。
《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等资料;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等。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信贷额度或抵押成数。
实施“一企一策”:银行机构要加快调查受困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梳理近期到期贷款业务清单,掌握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贷需求的,实行“一户一策”,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积极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持续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