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4-11-18 12:20:28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建筑物范围内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措施改造,改造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或达到折算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体系建设和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指导、税费减免、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市级公共机构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征集、能源审计、示范立项、安全质量监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量核定、示范验收和合乎条件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等工作。

  鼓励教育、卫生、商务、旅游、交通、体育等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建设工作中充分的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能源审计和节能量核定,并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开展工作。能源审计是在示范项目改造方案申报后,通过对申报建筑能源的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经济效益与环境效果进行监测、诊断和评价,提出节约能源改造方向和措施;节能量核定是对节能改造实施效果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和评价。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具有国家级能效测评资质,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通过公开、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改造实施工作,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咨询、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图纸设计、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对应责任。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在改造修缮时应当同步实施节约能源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各类功能的公共建筑用能应执行省或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应当列为节约能源改造的重点。

  第六条 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公共机构改造项目需按照《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机事〔2016〕15号)的规定执行。社会投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可作为单位的能源类费用列支。

  (二)申报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社会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等,实施改造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1年以上。

  (三)申报项目改造内容有: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管理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申报项目应采取1种或多种的节能改造方式。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完整能耗数据的条件,提供建筑竣工图纸、能源账单、主要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已采取的节能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资料。

  (五)申报项目改造内容的开工时间应在2017年7月(含)之后,并承诺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完工验收,且于2020年底前完成示范验收,鼓励申报单位提前完成改造。

  (六)申报项目改造后须按照《浙江省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模块设计标准》(DB33/1090—2017)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并上传至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

  (七)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可联合设计、施工、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在申报示范项目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编写《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实施方案》(见附件1))。改造方案的技术指标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的规定。鼓励申报项目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同步开展绿色化改造。

  第九条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政府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的,应当提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改造实施方案》;(改造项目涉及改造外围护结构的,实施方案一定附节约能源改造施工图,施工图必须经图审机构审查)。

  第十条改造后平均节能率不小于10%的项目,可按折算系数计算后得出折算面积并计入各区、(县)市改造任务,计算方式如下:

  平均节能率=(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后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前建筑综合年能耗)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能源审计,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节能改造咨询或建设。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本区域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布示范立项文件。

  (四)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GB/T51141—2015)、同步开展绿色化改造,且自评分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

  第十四条对纳入建设审批程序的示范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实施过程中有改造措施或预计节能率出现重大变更的项目,应按申报、评审等程序调整示范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示范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申报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六条示范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运营期结束后,由申报单位凭能耗监测系统接入证明、工程完工验收文件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量核定。运营期原则上不可以少于3个月,涉及空调和暖通设备系统来进行改造的,须经历一个夏季或冬季的工况运行。

  第十七条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通知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节能量核定并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示范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3)申请示范项目验收。

  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示范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申报项目为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改造的,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保障落实改造资金。申报项目为非政府出资改造的,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示范验收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政策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申报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由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好合同能源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等补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市、区(县、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市建委应会同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推动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未按评审通过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实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且未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的。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附件:1.杭州市建设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节约能源改造示范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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