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党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文广旅局(宣传文化中心、旅游发展中心)、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四川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0〕10号)、《绵阳市市本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财教〔202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并且开展2024年度市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扶持类)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对象为经营管理规范、业绩良好、带动力强的文旅企业(品牌创建绩效奖励类申报主体不受此限制)并满足下列要求:
(二)2023年1月1日前在绵阳市境内完成公司制法人注册登记(繁荣演艺经济奖励类申报主体不受此限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最近3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记录或不良征信记录。
(一)鼓励文旅企业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支持新兴和特色文旅业态发展,积极培育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促进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民宿聚集区等重点文旅场所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支持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带动作用、当地特色的文旅融合项目。
(三)鼓励在城市中心区域运用VR、AR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打造新型消费场景,支持促进文旅消费升级的文博场馆升级改造、文创产品研究开发、旅游演艺等项目。
(四)鼓励各个地区培育高品质文旅品牌,支持国省试点(示范)和文旅品牌创建,增强绵阳文化旅游影响力、吸引力。
(五)鼓励更多优秀精品剧目、大型营业性演出落地绵阳,激发绵阳演艺市场活力,丰富文化供给,活跃文化消费。
(1)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产金额来源有保障,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土地租赁、承包或项目建设用地、环保手续合法合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项目必须在补助资金批复后12个月内实施完成。
(2)截至申报日,已承担原市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不得申报。
(3)企业不可以就往年已获得市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对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4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主体应在绵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主流产品的开发、生产、服务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等范围。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备比较好的财务情况,资金筹措能力强。
(2)申报项目应入选2024年省市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且实施主体从我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用于该项目的。
坚持公开公正、额度控制、先付后贴原则,经审核后,对申报主体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申报主体的同一贷款项目支持1次。每个申报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经营管理绩效奖励。对于2023年度经审计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类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经营上台阶奖励奖。
2.品牌创建绩效奖励。对2023年成功创建的文旅品牌进行绩效奖补:成功创建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原省级文旅特色小镇)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成功创建4A级景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成功创建的全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天府旅游名村(宿),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繁荣演艺经济奖励。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在绵阳市辖区剧场(座位数不少于600个,上座率达到60%以上)引进营业性精品剧目演出的主办单位给予奖补:引进获国家级奖励或资助的优秀剧目的,每场演出奖补15万元;引进获省级奖励或资助的优秀剧目的,每场演出奖补10万元。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在绵阳市举办单场购票观众5000人以上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的主办单位给予奖补:单场演出活动累计出票人数超过5000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奖补15万元;单场演出活动累计出票人数超过1万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奖补30万元;单场演出活动累计出票人数超过2万人次且售票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奖补60万元。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带二维码)复印件、上一年度基本账户三个月银行流水(限项目补助申报主体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信用中国查询项目单位信用情况等申报材料,并同时提供下列项目针对性材料:
1.项目补助。需提供项目立项、可研、用地、环评等项目过程审批材料;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以及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或预期项目营收、获得荣誉、新闻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1)。
2.贷款贴息。利息发生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需提供《申报单位财务信息表》,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清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利用贷款实施文旅项目的情况报告,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
3.经营管理绩效奖励。首次营收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统计相关证明和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3)。
4.品牌创建绩效奖励。县(市、区)、园区文广旅主管部门申报品牌创建绩效奖励。
5.繁荣演艺经济奖励。精品剧目奖补需提供精品剧目演出奖补申报表、精品剧目演出奖补申报承诺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项目《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引进剧目演出合同、剧目获奖证明材料、营业性演出售票凭证等其他佐证资料。
大型演唱会、音乐节需提供营业性演出奖补申报表、营业性演出奖补申报承诺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申报项目《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主办方单位与演出方相关演出合同、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结算清单(含售票人数、票务收入等)、观众入场证明等其他佐证资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4)。
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按照清单顺序装订,在封面、复印件和骑缝处加盖申报单位鲜章并同时报送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必须完全一致。申报单位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虚假信息,本次申请自动作废。如因虚假填报或不完整填报产生纠纷或导致损失,相应责任由申报单位依法承担。
申报单位向注册或登记所在地文广旅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当地文广旅、宣传、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文广旅局。市级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直接报送市文广旅局。
(一)各地要格外的重视2024年度市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主动对接相关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按时上报申报材料。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依据《绵阳市市本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并收回已拨付资金,申报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各地文广旅、宣传、财政部门需对申报资料严格把关,组织好联合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于2024年11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文广旅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文广旅局产业发展科邓九龄,电话,邮箱:;市文广旅局艺术与非遗科庞倩怡,电线.申报项目所需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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